113年審裁字第445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及第243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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