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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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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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3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2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7日
  • 聲請人
  • 楊浚瑋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不得提報假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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