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0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4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1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家暴殺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查無聲請人殺弟詐保之證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侵害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疑義;另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使聲請人因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終身,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聲請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提出聲請、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至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涉犯為詐領保險金而殺害其胞弟,前經系爭判決二判處殺人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中詐欺取財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另就家暴殺人罪部分,則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有關家暴殺人罪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人前於111年1月24日曾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判決一及二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26號以系爭判決一及二,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本次復行聲請,核屬對憲法法庭之裁判不服,而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
      
    • 五、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3月15日收受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而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不符。另系爭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予敘明。
      
    • 六、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