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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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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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1日
  • 聲請人
  • 周欽元、周欽宗、楊玉秀、楊玉英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楊欽發(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死亡),均為楊塗金(於99年4月22日死亡)之子女,楊塗金為祭祀公業楊六賽(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五房派下員,聲請人於楊塗金死亡後,均有共同承擔祭祀之事實,應列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卻未列入,故訴請確認聲請人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為聲請人無從僅因繼承而列為派下員,且聲請人應參加章程所載之祭祀事務,方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所定共同承擔祭祀之要件。系爭判決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平等權及結社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基於聲請人就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要件之主觀理解,主張系爭判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平等權及結社自由等語,均僅係對於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爭執,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就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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