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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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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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1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9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1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2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7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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