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2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7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