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裁字第15號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94段中,「聲請人二十三」應更正為「聲請人二十二」;同段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之記載應予刪除,又「110年度易字第14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109年度簡字第2018號」。
二、上開判決附表二關於聲請人二十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許宗力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