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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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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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5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6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王美月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誤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提出異議,請求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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