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誤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提出異議,請求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