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為補充裁判,而係以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代理人為由駁回其聲請,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及服公職之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