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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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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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5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1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李國精
  • 案由
    • 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為補充裁判,而係以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代理人為由駁回其聲請,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及服公職之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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