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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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4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15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部分,均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判決,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 二、關於聲請變更系爭判決部分:
      
    • (一)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法定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相關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查憲法法庭既已作成系爭判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除有法定之情形外,自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其聲請亦與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變更判決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訴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又本件聲請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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