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32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聲請狀,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經承辦審查庭於113年2月5日以憲法法庭113年度憲民字第2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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