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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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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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2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07日
  • 聲請人
  • 洪秝蓉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沒有查證課稅原因,因土地買賣沒有增值,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78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分別於98年8月18日及99年4月29日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先後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3月26日第1353次會議決議及99年11月19日第136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茲復行聲請,惟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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