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32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係於112年2月21日為寄存送達,聲請人遲至113年4月3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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