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3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2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另查上開裁定係就聲請人此前提出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以該聲請已逾法定期間裁定不受理,是該裁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無涉,併予敘明。
蔡烱燉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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