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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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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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5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2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張睿銓
  • 案由
    • 聲請人為教師聘僱許可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0103332號函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力字第112008449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自承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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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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