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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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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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5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5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陳旭騰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指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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