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4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8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16日
  • 聲請人
  • 饒秀美
  • 案由
    • 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間有關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應予撤銷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