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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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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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4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5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16日
  • 聲請人
  • 陳璁澓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3號、第2527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第28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25號及第2550號宣示判決筆錄(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未詳加調查而錯誤適用累犯規定並加重其刑,明顯違背法令,請求大法官予以糾正等語。
      
    •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一至三、系爭裁定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又聲請不備要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
      
    • (一)聲請人曾分別就系爭判決二及三提起上訴,並分別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及10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及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
      
    • (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裁定,本得分別依法提起上訴及抗告,卻未提起而確定,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又,系爭判決一、系爭裁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如上述四、(一)之最終裁判亦均業已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自均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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