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聲請人犯非法寄藏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未就聲請人已清楚交代槍枝來源而諭知無罪或減輕其刑,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雖有提起上訴,惟因已逾上訴期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裁定駁回。系爭判決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本庭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