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第1項第4款、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5點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保障人民講學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6條人民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講學自由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