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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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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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2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08日
  • 聲請人
  • 葉孟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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