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20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家庭權、婚姻權及繼承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其尚不得據該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亦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