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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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9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26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1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另系爭裁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與講學自由等。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認其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係經系爭裁定以第一審裁定並無違誤,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經查:
      
    • (一)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以非為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一違憲為由,對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命補正。
      
    • (二)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二至四違憲及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二至四違憲,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至四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三)關於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違憲部分:
      
    • 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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