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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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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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9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7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22日
  • 聲請人
  • 曹之胤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二名友人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檢察官卻對二位友人不起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受侵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出據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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