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1年1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2月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