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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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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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15日
  • 聲請人
  • 王信福等37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追加審查標的。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庭收文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分別認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及其附件一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附件二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刑法第19條、第6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參上開理由二書附表一),與本庭受理之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案及其併案之審查標的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該法前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上開37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其等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前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始符法定期間。次查,本庭係於113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補充理由二書,經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該補充理由二書有關追加審查標的之聲請(參上開理由二書附表一),均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 四、另聲請人蕭新財、劉華崑、楊書帆、鄭武松、呂文昇、陳文魁、張嘉瑤、蕭仁俊及廖家麟就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及聲請人沈岐武、林于如及林旺仁就刑法第1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皆已為本庭受理並公告在案,非屬本件聲請追加之範圍,自非本裁定之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朱富美

    陳忠五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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