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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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4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04日
  • 聲請人
  • 許睿棠
  • 案由
    • 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憲法解釋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分別以111年憲裁字第13號、第279號及112年審裁字第326號裁定不受理,並完成送達在案。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合先敘明。
      
    • 四、又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聲請人係於113年1月8日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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