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法院論處無期徒刑確定。嗣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於101年5月14日遭撤銷其假釋,而需再執行25年殘刑,牴觸憲法第23條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