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第1207號及第1208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