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13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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