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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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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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3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23日
  • 聲請人
  • 陳平元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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