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關稅法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