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平等權,而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97年1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堪認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97年11月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