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9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有違憲疑義,核屬對審查庭作成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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