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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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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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0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3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6日
  • 聲請人
  • 許建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正字第2722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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