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據以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