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9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核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系爭裁定為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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