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等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