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1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6日
  • 聲請人
  • 周明德即臺北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 案由
    • 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記載爭執著作及被控侵權著作之實際內容、表達形式,亦未將上開二著作之內容對照表作為判決附件,僅以簡略數語即謂發生爭執之部分著作(除「學生公約」外之其餘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係判決未附理由,亦未實質公開為判決之法官形成心證之理由,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且牴觸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8條及第22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就發生爭執之部分著作何以不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已詳予論述。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