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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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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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26日
  • 聲請人
  • 曾瑞展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本文、同條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檢具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11年10月18日高監教字第11108009660號函、同年11月30日高監申字第11108010870號函、法務部110年10月26日法矯字第110030208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22660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11年申字第45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申訴決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6號、107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97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就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業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為憲法訴訟法,並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 三、查系爭函及系爭申訴決定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次查,系爭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均已完成送達,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欲據系爭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於112年12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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