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未能諭知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部分違憲,且未就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之案件諭知有溯及適用之救濟條款,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9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可認系爭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於112年12月1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