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0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