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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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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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17日
  • 聲請人
  • 杜國安
  • 案由
    •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1526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撤銷假釋,因犯微罪而撤銷假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據以聲請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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