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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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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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5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11日
  • 聲請人
  •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8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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