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09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人格權、人性尊嚴、自我認同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一)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就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