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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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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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王憶賢、王憶修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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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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