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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