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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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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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陳萬欽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將其持有槍枝、子彈之單一犯罪行為,依警方查獲之次數,強行割裂、評價為數個不同行為,並予多次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是本件聲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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