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