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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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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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04日
  • 聲請人
  • 宋宛蓁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存款等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依存單帳卡認定並無29筆定存到期本金未入帳之事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與平等的自由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或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
      
    • 核聲請意旨所述,僅係單純就法院事實認定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所持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
      
    • 查確定終局裁定二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112年11月13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
      
    •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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