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