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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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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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3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李鴻文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逾越憲法訴訟法不變期間之規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聲請再議。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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