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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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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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6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2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吳淨馳
  • 案由
    • 聲請人認偽造文書聲明異議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聲請意旨僅泛稱行刑權時效未區分行為究於新法或舊法時期所為,逕適用判決確定時之新法計算,牴觸比例原則等語,核係單純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適法職權行使而為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所主張本件行刑權應自「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一節,已說明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本件此部分聲請意旨猶執與上開主張同一之陳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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